一、至少設有診室、處置室。
二、人員:
(一) 至少有1名取得精神科醫(yī)師資格后從事5年以上精神科臨床工作的精神科醫(yī)師;
(二) 至少有1名護士。
三、房屋:
(一) 建筑面積不少于40平方米;
(二) 每室必須獨立;
(三) 通風、采風、安全符合精神衛(wèi)生工作的要求。
四、設備:
(一)基本設備:
眼底鏡 五官檢查器
各種規(guī)格注射器 輸液裝置
處置器械 紫外線燈
高壓滅菌設備 藥品柜
(二)有與開展的診療科目相應的其他設備。
五、藥品
應配備其功能和任務相適應的精神科常用藥品。
六、制定各項規(guī)章制度、人員崗位責任制,有國家制定或認可的醫(yī)療護理技術操作規(guī)范,并成冊可用。
七、注冊資金到位,數額由各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衛(wèi)生行政部門確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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